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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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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09:20:13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9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70号令,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8〕117号
发布日期 2008-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70号令,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生猪屠宰场(点)的整治整合和改造提升力度

  制定和完善生猪屠宰定点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生猪屠宰定点规划,优化布局,科学布点。尚未制定规划的县(市),务必在2008年底前完成规划制定,已经制定规划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划须报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压缩屠宰场总量。市区原则上只规划机械化定点屠宰场3个,各县市原则上规划设置1-2个,全市总量控制在12个左右。2008年,全市压缩、关闭手工屠宰场28个。其中,邗江区7个,维扬区3个,高邮市7个,江都市7个,仪征市4个,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主体,要按时、保质、保量、稳妥地完成关闭任务。

  全面推行机械化屠宰。用2-3年时间,将市域所有手工屠宰场全部关闭,实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市区到2008年底要全面实现生猪屠宰机械化。对已经实现机械化屠宰的地区,要加强引导和管理,规范操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严禁恶性竞争,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同时,对新建机械化屠宰场努力减免相关地方规费。

  建立生猪手工屠宰场退出补贴基金。从2008年,市、县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对生猪手工屠宰场(点)在关闭过程中所涉资产损失、人员安置等给予一次性补贴。市财政对市区每关闭一个手工屠宰场(点)补贴10万元。

  调整市区屠宰场管理和全市生猪屠宰加工费标准。扬州市区屠宰场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主要实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全市生猪屠宰加工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商贸局共同商定。

  二、严格生猪检疫检验,规范肉品经营管理秩序

  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宰前、宰中、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屠宰检疫要按照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达到100%,坚决杜绝不合格猪肉产品上市,严厉打击未经检疫无证无花肉品上市的不法行为。建立上市肉品可溯源制度,一旦发现上市肉品不合格,应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通过溯源,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严禁检疫人员对非定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杜绝"点外宰杀,点内滚花"的不法行为。凡对私宰肉检疫滚花,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检疫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直至追究其相应责任。

  各定点屠宰场要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按照检验项目,做好检验记录,对检出的问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齐抓共管,确保上市肉品合格。

  各地要加强对生猪屠宰、销售人员的管理,对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的人员登记造册,实行定点定员管理。对新刀手从业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核,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组织实施,所有刀手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健康证、定人、定点、定经营方式方可经营;对屠宰场从事屠宰、批发肉品的人员,实行定员、定岗、定点管理,不得随意流动。

  三、齐抓共管,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商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商部门要对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处非法屠宰和无证经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农林部门负责生猪防疫、售前检疫和屠宰检疫、检验工作,负责对猪肉"瘦肉精"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对屠宰场环境卫生、工艺流程和屠宰、检疫、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肉类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场的治安管理,同时严厉打击阻碍、抗拒执法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管理的案件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宣传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猪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做好公众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提高公众肉品安全意识。同时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对违反犯罪分子的震慑力,确保城乡居民的消费知情权,积极营造和谐安全的肉品消费环境。商贸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的要求,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凡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和出场不合格肉品的行为,要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相应责任,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建立健全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分级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建立肉品社会信用体系,严格实施猪肉产品召回制度。逐步建立生猪屠宰场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屠宰场信用档案,对生猪的来源、屠宰、出场、运输、上市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测,建立行之有效的肉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定点屠宰企业发现生产的肉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猪肉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出厂产品,并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报告。对定点屠宰企业违反此规定义务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召回,并处相应罚款;造成言重后果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健全集伙单位肉品定点采购制度。各宾馆、饭店和集伙单位只能采购定点屠宰场的肉品,要健全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收取相关凭证,做到货、证相符。强化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的行为。

  继续推进肉品流通体制改革,打破地区垄断,形成肉品流通大市场。凡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肉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在制定肉品市场准入制度时,要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本辖区以外的定点屠宰场的肉品进入要一视同仁。同时鼓励扬州本土机械化屠宰场创造自己的品牌,进入大市场,实现大流通。

  建立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商贸、农林、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定期将各自生猪屠宰、肉品质量管理的情况报送至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对各管理机关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形成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的材料,及时上报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殊时期实行日报制度,发现疫情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以上意见,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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