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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意见(锦政发〔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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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03:51:52  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71
核心提示:  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各县(市)区要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企业资产重组,以资产为纽带,培育发展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发布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锦政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 2007-04-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6号),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推进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努力创建社会主义新粮企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各县(市)区要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企业资产重组,以资产为纽带,培育发展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行政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研究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授权经营、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破产销号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改革企业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范操作,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全额在粮食企业范围内调剂使用。改革后的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企改革,对于实行产权出售,能够用国有净资产一次性消化经营性挂账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改革成本不足问题,积极争取省粮食风险基金支持企业改革,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有关司法部门和金融单位对已查封、抵押的变现资产予以解封、解除抵押关系。资产变现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三)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锦政发〔2005〕5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改制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陈欠的取暖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等,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住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税前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手续不全的企业资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允许补办并减免费用。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的管理,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对已剥离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关系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五)积极扶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要重视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应享受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粮油加工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十一五”期间,积极争取省技改贴息资金和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订单生产和粮食精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鼓励粮食产业化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不断提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粮食企业要按照“资源、信息、客户、利益共享,市场风险共同抵御”和自主、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经营资源,组织同行业、同类项目的利益合作,对经营相同、相近、相似产品的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组建现代企业集团。
 
  (六)创建新型的粮食仓储管理服务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制(修)定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加强科学研究,普及推广科技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粮食企业要树立“经营仓储”的理念,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七)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对改革后继续承担主渠道任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的收购和发展资金,应按规定优先予以保证。加大对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
 
  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八)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各县(市)区应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整合现有粮食批发市场和其他涉粮市场,开办新市场,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大力推广粮食期货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经营手段。
 
  (九)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国家和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充分发挥锦州港特有的区位优势,提升东北第二大粮食物流集散平台的作用,不断扩大粮食物流规模。继续加强以锦州港粮食现代物流建设项目为重点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扶持现代粮食物流企业,拓展环港粮食仓储带。实现海路、公路、铁路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贯通锦州各流通节点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十)强化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研究制定粮食经纪人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提高准入办证率,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批准和年审,完善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应自觉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
 
  (十一)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配套管理办法,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开展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统计质量。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应依法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十三)搭建粮食产销衔接平台。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把粮食产销衔接工作纳入锦州湾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市粮油购销和转化企业的地域优势、技术优势以及锦州粮食的品种优势,整合粮食资源,组织召开粮食产销订购会,搭建在北方或全国都有较大影响的粮食产销衔接平台。各级政府及铁路、港口、交通等部门对此应给予扶持和帮助。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四)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时采取有效调节措施,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十五)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落实地方储备任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储备任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按照《锦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六)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健全粮食应急机制。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粮食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粮食信息,认真做好“放心食品”监测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十七)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粮食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搞好本地粮食的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市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把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
 
  (十八)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将现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本级粮油检验检测机构、执法监察机构的编制和经费。从2007年起将上述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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