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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卫监字〔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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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2:15:19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浏览次数:222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食安〔2008〕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成立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单位
内蒙古卫生厅
内蒙古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监字〔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食安〔2008〕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成立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卫生厅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食安〔2008〕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成立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卫生厅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原文件下载:   自治区卫生厅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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