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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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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2:20:21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3
核心提示:生猪生产在我市畜牧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营口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营政发〔2008〕20号
发布日期 2008-10-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生猪生产在我市畜牧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动监部门应当认真核清全市能繁母猪的存栏数量,及时掌握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能繁母猪补贴制度的贯彻落实。在能繁母猪补贴兑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重点原种猪场、扩繁场、商品代场的扶持政策。加强良种猪场的建设,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的市场供应,更新品种落后、生产力水平下降的母猪群,提高良种覆盖率。一次性扶持原种猪场和种猪扩繁场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存栏500头以上种猪原种场和扩繁场安排相应比例的配套资金。建立健全种猪人工授精网络,使优良种猪配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商品猪的生产性能和品质。市和市(县)区财政要设立种猪专项更新储备资金,用于全市种公猪和纯种母猪的更新补助。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养殖户,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2.建立健全市、市(县)区、乡三级生猪品种改良和技术推广体系,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和瘦肉型猪综合配套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市、市(县)区财政要为同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5万元用于生猪标准化实用技术及猪人工授精技术的普及推广。

  3.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按照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动监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辽保监发〔2007〕92号)要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对从事生猪生产并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场)给予保费补贴;动监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工作联系机制,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辖区内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同时,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加大标准规模养殖的推进力度,从根本上改变生猪的饲养方式,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行适度规模养殖。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和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沼气池和猪舍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扶持。对种猪存栏规模100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规模3000头以上,符合小区建设标准的规模猪场实行贴息扶持。引导和鼓励农民建立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和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各市(县)区要加强调研,了解养猪户的贷款需求,积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切实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六)合理安排养猪业生产用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养猪业,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养猪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协调土地流转,优先安排标准化养殖小区(规模场)建设用地,在其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防疫体系

  树立防疫与发展并重的思想,高度重视生猪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

  (一)落实强制免疫,夯实防控基础。突出抓好高致病性蓝耳病和口蹄疫、猪瘟等主要疫病的强制免疫,确保应免生猪免疫密度达到100%,同时要做好家畜标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和防疫档案。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市(县)区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殖场(户)补助。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将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供应工作,加强对疫苗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加强疫病监测和预警报告,果断处置突发疫情。制定和完善市县两级防控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生猪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组建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演练,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器材、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做到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发现重大疫情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迅速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坚决果断处置疫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三)坚持依法防疫,加强防疫监督。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制度建设,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从源头防控动物疫病。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报检制度,认真落实临栏检疫和屠宰生猪同步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上市。对逃避和拒绝检疫以及贩卖病死动物和病害肉的,依法从严惩处,确保流通环节不传播疫情,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建立猪肉储备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保证数量充足、质量合格,能够保障局部应急和节日市场供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与本地市场供应规模相适应的猪肉储备。要充分发挥猪肉储备的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价格过低时,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问题;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过高时,增加投放,缓解市场压力。

  四、加强生猪生产信息分析和预警

  各级动监部门要把统计监测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完善监测手段,保证统计员队伍的稳定,提高行业统计和监测水平。要把数据搞准,把情况摸清,把形势分析透。各市(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和价格月报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生猪生产数据信息。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抓紧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市场供应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生猪生产的稳定发展。各级农业、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商业、环保、质监、统计、物价、银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畜牧业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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