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营口市贯彻《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0]25号)

营口市贯彻《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0]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2:27:49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234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营政办发[2010]25号
发布日期 2010-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贯彻〈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全市要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宣传《条例》,有关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条例》和相关政策,对从事畜禽屠宰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畜禽屠宰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辟专栏、专题采访、答记者问等形式,介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企业和居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宣传、贯彻《条例》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贯彻实施好《条例》

  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继续坚持联合执法,共同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市服务业委员会、工商局、卫生局、动监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一)市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我市畜禽屠宰厂发展规划布局;加强猪、牛、羊、禽屠宰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备案管理;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屠宰厂建设。

  (二)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白条肉”及无照经营的违法业户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严格加强对肉品经营户的管理,实行肉品购销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的集中整治工作。

  (三)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台账,并做到货证相符。

  (四)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畜禽的集中检疫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把好检疫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与运输的监督检查。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肉品来源、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依法严惩阻挠畜禽屠宰、肉品市场执法及暴力抗法的行为,对行政执法单位移交的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猪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七)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民族事务部门要按照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做好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相关工作。

  (九)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新申请设立的(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畜禽屠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向市服务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同意设置定点屠宰企业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须向市服务业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市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申请人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认真开展清理整顿,提高贯彻落实成效

  各市(县)区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辖区畜禽屠宰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猪、牛、羊、禽屠宰厂、点进行全面检查,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新的规划设置方案,按照《条例》及相关标准,对符合定点条件的禽屠宰厂、点颁发标志牌,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对尚未完全具备定点条件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按期进行复查验收,达到定点条件的确定定点资格,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畜禽屠宰活动。

  五、建立畜禽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全市肉类市场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加快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畜禽肉品可追溯体系、病害肉处理和补贴监测管理体系,完善畜禽屠宰信息报送制度。市服务业委员会要完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畜禽屠宰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落实畜禽屠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研究建立市级畜禽屠宰信息监测平台和病害肉处理远程监测平台,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市(县)、区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畜禽屠宰市场规范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六、全面提高畜禽屠宰管理水平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要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全局性问题;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机制,共同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审批工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对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地区: 辽宁 
 标签: 畜禽 屠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