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66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8:57:18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553
核心提示: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4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4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成立由一把手直接负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大对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的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6年上半年完成市属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挂牌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企业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或经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下列措施,全面开展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一)制定专项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二)结合季节交替,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农村标准建立清洁制度,维护学校环境卫生。

    (四)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评价。

    (五)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工作。学校要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生免疫工作的要求,开展学生免疫接种工作,做好学生免疫证的登记,建立档案;对小学新生和转学、插班学生实行入学前免疫证查证、验证制度。对未完成计划免疫程序或接种史不明的学生,学校要督促其到附近免疫接种点接种疫苗方可入学。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免疫工作要求或疫情需要,实施地区范围内的计划外免疫接种或应急接种。其中,国家、省、市规定对学生必须实行防疫接种,并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财政不拨付经费的,疫苗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学生折扣优惠。计划外免疫接种或应急接种疫苗需收费的,由接种学生直接向医疗服务机构缴费,或由学校严格按照不盈利原则,统一代收代支。

    (六)执行《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卫生设施,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学校食堂必须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卫生等级。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障学生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并足量供应。

    (七)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学生宿舍,保证宿舍通风良好。

    (八)加强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学生厕所,建立保洁制度。

    (九)内设游泳场所的学校要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按照国家游泳场所卫生要求,做好游泳池水的净化和消毒工作,防止水介传染病的发生。

    (十)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每年组织学生参加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及早发现学生的健康问题,并向家长反馈。体检收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按《学生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卫生器材设施标准(试行)》的要求建设学校医务室,配备学校医务人员(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医生,每间校医务室不少于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护士),配置卫生器材,保障依法行医。

    (十二)建立报告制度。如发现学生、教师不明原因感到身体不适,或因健康原因缺课,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就诊,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如发生传染病流行,学校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学校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教育局、卫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工作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