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07]78号)

关于“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07]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4:21:13  来源:金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74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常州市政府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监督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粮油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市粮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放心粮油”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坛政办发[2007]78号
发布日期 2007-09-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常州市政府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监督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粮油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市粮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放心粮油”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对粮油产品和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的监督管理,着力推进粮油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对粮油产品的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放心粮油”工程,促使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规范自律、依法经营,进一步提高粮油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度,提升企业对外形象和行业整体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积极培育和发展名牌粮油产品,在扩大现有名优产品的基础上,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的粮油产品90%达到“放心粮油”标准,粮油经营企业(个体)的粮油商品85%以上达到“放心粮油”标准,努力扩大“放心粮油”的市场占有率。

  三、工作重点

  在生产环节,以确保粮油加工企业的米、面、油等主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作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重点。在流通环节,以城镇超市、粮油店、农村集贸市场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范围。在消费环节,以食品加工企业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对象。具体工作主要以开展“放心粮油”评选活动为载体。

  全市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均可参加“放心粮油”的评选活动。“放心粮油”的评选分“粮油生产放心企业”和“粮油销售放心店”两种类型。

  (一)评选条件

  1.定期向市粮食局上报粮油购、销、存报表。

  2.严格执行粮油卫生标准,不制假,不售假。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事故防范和售后服务措施,能自觉抵制假冒伪劣,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积极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主动加强粮油质量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具有粮油质量检验化验室,配备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有持证上岗的专业检验人员;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签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积极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将名牌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产品作为企业经营的主导品种,保证商品质量。

  6.加工企业投产三年以上,未发生粮油质量事故,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和信誉良好。经营企业(个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二)评选办法

  由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自愿申报,市粮食局按照“放心粮油”的评选条件和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评选条件的上报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将颁发牌匾和证书。“放心粮油”企业(个体)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审和认定一次。“放心粮油”工程设立监督和投诉电话:82836275。市粮食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认定的“放心粮油”企业(个体)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不服从监管的企业(个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粮油产品企业(个体)给予摘牌处理,真正使“放心粮油”让群众放心。

  四、工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放心粮油”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企业的信誉,意义非常重大。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落实工作责任。成立金坛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放心粮油”工程顺利实施。粮食部门要对日常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定期不定期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对粮油产品和企业(个体)进行检查和监督;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粮油产品和企业(个体)的联合依法监督。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重大意义,每年开展1—2次“放心粮油”工程集中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消费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使“放心粮油”产品真正为广大群众所认可。

  4.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对假冒伪劣粮油产品的有奖举报制度,聘请群众质量监督员,对放心粮油企业(个体)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公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不合格粮油企业(个体)进行曝光,维护放心粮油企业(个体)及产品的信誉。

  5.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放心粮油”企业(个体)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提出具体承诺,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承诺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6.加强检验人员培训。认真执行粮油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粮油质量管理和检验技术专业人员,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把好质量关。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经营 粮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