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学校卫生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各地、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饮用水、医务室(保健室)卫生管理档案,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确定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业务部门为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并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控与指导,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做好有关工作,对学校食堂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二、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学校饮食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严格学校、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学校、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禁私人承包经营。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堂应设置独立配餐间,落实消毒措施,加强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建立采购台账;加强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饮用水净化消毒,防止水源污染和使用不合格饮用水造成疫病传播;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学校、幼儿园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通风条件。各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对于社会力量开发建设并经营的学生宿舍及食堂,学校要与开发商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与责任人。
要严把学生饮用奶进校关,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要求,只允许经国家认定,企业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学生饮用奶进入学校,并签订供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
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区、县(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报告情况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向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和传染病流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日常教学之中,中小学校健康教育每周安排0.5课时,使广大学生熟悉艾滋病、禽流感、非典型性肺炎、血吸虫病、肺结核等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和食品卫生安全常识,培养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学生健康教育要保证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案、有考核记录,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学校要积极组织广大师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组织校园日清周扫,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督促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群体活动,认真落实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疫抗病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按湘政办发〔2003〕45号文件精神执行。学生体检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邀请具有体检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对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学校实施的群体预防接种,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卫生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宣传单,告知家长带学生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和地点进行接种。
四、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饮用水、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医院和卫生室基础条件。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为广大师生防病治病和保健提供良好的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要联合安排一次专项检查,区、县(市)每学期至少要联合安排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规定每季对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食堂卫生管理,改进卫生条件。学校幼儿园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高等学校医院及中小学卫生室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每周至少对本学校食堂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