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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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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07:11:06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16
核心提示: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08-08-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13〕15号)http://www.foodmate.net/law/guangdong/178708.html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牛、羊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含内脏,下同),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屠宰厂(场)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牛、羊生鲜肉品进入本市销售时,应当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参照《广州市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定点的牛、羊屠宰厂(场)或经备案的外来牛、羊肉品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检疫、检验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帐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

  八、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采购牛、羊肉品时应当向本市定点屠宰厂(场)或肉品经营者采购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并索取有效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帐登记。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牲畜屠宰、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的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牛、羊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含内脏,下同),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屠宰厂(场)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牛、羊生鲜肉品进入本市销售时,应当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参照《广州市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定点的牛、羊屠宰厂(场)或经备案的外来牛、羊肉品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检疫、检验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帐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

  八、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采购牛、羊肉品时应当向本市定点屠宰厂(场)或肉品经营者采购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并索取有效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帐登记。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牲畜屠宰、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的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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