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预案的具体实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分别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一)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
(二)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三)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在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各地相应成立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处理所需资料和器材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等。
(二)调查取证器材:经消毒处理的干试管、培养基、经消毒处理的棉签、生理盐水管、无菌采样瓶、一次性针筒、酒精灯、镊子、打火机、吸管、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电筒等。
(三)有关法律文本及参阅资料:《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
四、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一)食物中毒
1、报告程序
严格按照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应急处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封存,对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设法追回,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追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责令其彻底清洗消毒。
3、调查处理
严格按照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1)流行病学调查
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开展个案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件(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中毒餐次,初步确定中毒食物类别、可疑食品,必要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中毒病人。
(2)卫生学调查
对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并做好现场笔录。
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3)样品采集与送检
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观察毒性强度及主要受损器官和临床表现。
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化验室;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达化验室。化验室在检样送达后必须立即进行化验。
(4)食物中毒的诊断
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等进行判定,同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卡。
(5)对封存的食品根据检测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6)行政处罚。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食品污染事件(故)
1、调查了解被污染食品的名称、数量、污染程度、来源、流向、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可疑污染环节,并制作调查笔录。
2、对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应对污染严重的部分取样检验;对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应实施无菌采样检验。
3、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容器、工(用)具,下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及并加贴封条。
4、追踪调查,如该污染食品已售出或外运,应追踪该食品的去向,并通知流向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5、根据检验结果、现场调查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毒性,对污染的食品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污染食品及时予以解封。
五、总结报告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上报。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发病情况和原因等。
(二)卫生学调查情况。
(三)实验室检验及诊断。
(四)结论性意见,包括采取的措施和进行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