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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苏卫法监〔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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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4 06:02:48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525
核心提示:  根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以下简称GMP)和《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我厅及时作了部署,并于2003年12月组织对22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贯彻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等文件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法监〔2004〕12号
发布日期 2004-0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以下简称GMP)和《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我厅及时作了部署,并于2003年12月组织对22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贯彻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等文件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及时申请GMP审查。根据卫生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境内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要求,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GMP审查。

  二、进一步强化GMP审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还未申请GMP审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并督促进行自查。在自查认为已经或基本达到GMP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审查,其结果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才能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生产项目;基本符合GMP的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审查结果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上不得加注保健食品生产字样。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凡新申领或换(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必须要经过省卫生厅组织的保健食品GMP审查。

  三、加强保健食品GMP审查的初审工作。为提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的工作质量,接本通知后,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GMP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经审查过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除外)进行GMP审查的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我厅组织审查验收。请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向省卫生厅申请GMP审查时,除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省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表(见附件)。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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