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在我省境内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质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从事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五)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
(六)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
(七)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清单;
(八)水质检验人员基本情况;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饮水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制度,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生产过程卫生制度,涉水产品索证制度,生产区卫生防护制度等);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还应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制作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
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延长许可期限的,从其规定。
九、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原受理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供水单位应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
十二、供水单位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供水单位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三、供水单位在原址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经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迁移生产地址的,供水单位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十四、卫生许可证遗失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原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十五、本程序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