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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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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7 02:32:22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2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稳定为前提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和辞退人员。四是坚持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农业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二、任务目标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种子经营机构应于2007年6月底前从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自2006年12月25日开始至2007年5月底结束。其中,2006年底完成市级种子企业的改革;2007年5月底前,完成市、县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政企分开、脱钩工作。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30日前)。一是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县两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农业、发改、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工商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二是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各县(市、区)于12月30日前,将成立的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及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381977)。
 
  (二)摸底阶段(2006年12月30日—2007年2月10日)。按资产性质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分类,对所有资产、人员分类造册登记,由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实移交阶段(2007年2月15日—2007年5月25日)。
 
  在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企业资产和人员情况逐项核实,做到帐物、帐帐、人员相符。同时,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对政企分离后的在编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能力、资历、业务素质情况,妥善安置。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5月底)。市里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种子经营企业移交情况逐个检查验收;凡移交不彻底、留有隐患或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质量检验、品种试验和信息服务等种子管理业务职能,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原则上每10万亩耕地配备种子管理人员不低于2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种子行业整体水平。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机制。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构建从种子科研、推广到经营诚信互保、运作规范和市场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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