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7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2 01:56:43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69
核心提示:为保障城区污水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城区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现将2010年度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办字〔2010〕179号
发布日期 2010-12-09 生效日期 2010-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保障城区污水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城区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现将2010年度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区范围内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
 
  二、征收办法
 
  市自来水公司、白浪河水库管理局、峡山水库管理局、坊子区新大陆公司、寒亭瑞源水务公司负责代征各自相关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城市节水办公室负责代征市水利局直管自备井、寒亭区排水进入虞河污水处理厂的自备井及潍城区、奎文区、市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所有自备井用户和符山水库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实际上交金额的2%予以返还,超计划部分按4%返还。
 
  三、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市政局作为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督促协调市城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坊子新大陆公司、寒亭瑞源水务公司、峡山水库管理局、白浪河水库管理局足额征收并按时上缴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保障措施
 
  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征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用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市城市节水办削减其用水计划或暂停审批其用水计划,供水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限量供水;自备井用水单位,由水利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关闭其自备井;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数额较大的单位,由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未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自备井单位,要责令其限期安装。拒不安装的,按水泵额定流量24小时运行计算。
 
  五、监督检查
 
  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将本单位每月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市市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代征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单位拒不交纳污水处理费,而供水单位又不对其采取措施的,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代征单位人员在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中,要廉洁奉公、廉洁自律,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检查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Ο一Ο年十二月九日
 地区: 潍坊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