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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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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8 15:26:01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12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和《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餐〔2010〕123号
发布日期 2010-06-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和《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责任单位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二、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
(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故的举报,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快报表》(附件1),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通报。
快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月、季、年结束后及时汇总辖区内食物中毒信息,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月(季)报表》(附件2)和《食物中毒事故年报表》(附件3)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也要按时进行零报告。
(三)报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含传真),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含传真)或网上办公系统报告。书面报告须由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信息报送时限
(一)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二)各县(市、区)应将《食物中毒事故月(季)报表》于次月(季)第1个工作日前报送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市汇总后于第2个工作日前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县(市、区)应将《食物中毒事故年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市汇总后于1月8日前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相关报送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制度,完善报送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理顺关系、畅通渠道。
(三)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质量,做到及时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清楚、文字精炼。
(四)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强化报送工作奖惩。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市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送人员联络表(见附件4)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刘彬;联系电话:0531-88592620;传真:0531-88592615;电子邮件:liubin@sdfda.gov.cn。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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