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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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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03 08:17:5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18
核心提示:按照《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为建立畅通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提高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生效日期 2009-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按照《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为建立畅通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应急值守,畅通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食物中毒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8号令)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食物中毒事件快报、食物中毒事故月(季)报、食物中毒事故年报制度。自2009年2月1日起,各地在报送卫生部应急办的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传真:010-68310909,食品安全监管司传真:010-88375603,邮箱:spyj@sda.gov.cn。报送格式请参照附件1-3。

  请各地认真填写省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及人员联系表 (见附件4),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王柏琴 崔瑞芳

  联系电话:88330552/0532

  邮  箱:wangbq@sda.gov.cn cuirf@sda.gov.cn

  附件:1.食物中毒事件快报

    2.食物中毒事故月(季)报表
  

    3.食物中毒事故年报表  

    4.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人员联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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