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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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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7 14:45:37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133
核心提示:为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经研究,现将核酸类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由“痛风患者”更改为“痛风患者、血尿酸高者、肾功能异常者”。已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不适宜人群为“痛风患者”的核酸类保健食品,自2008年1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的不适宜人群须更改为“痛风患者、血尿酸高者、肾功能异常者”。请各省级局及时将更改事项通知辖区内的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2〕17号
发布日期 2012-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2〕1号文件精神再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的意见》(鲁发〔2012〕1号),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关系千家万户,关乎国计民生。近年来,农产品价格起落无序、“卖难买难”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民收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党中央、国务院对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和保障能力高度重视,明确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山东是农产品生产、消费大省,积极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对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再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供销合作社作为长期根植于农村的系统经济组织,具有组织完整、网络健全、贴近农民、熟悉市场等特点。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产品生产、流通模式,服务范围由蔬菜、果品等经济作物及畜禽养殖业延伸到粮棉油等大田作物,在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一体化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为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优势,以创建品牌为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完善各种经营服务功能和手段,结合鲜活农产品和粮棉油等大田作物的不同特点,创新商业模式,与农民及相关主体共同建立从生产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和各级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抓手。
 
  (一)搞好规划,合理布局农产品市场网络。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地方市场建设规划,集中有效资源,突出重点,在蔬菜、果品、水产品、肉禽蛋、花卉等鲜活农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和集散地积极参与专业批发市场和区域性集散市场建设。城区供销合作社要站在保障城市农产品供给和食品安全的战略高度,结合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发展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网点。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各类市场及其网点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布局合理的市场网络。
 
  (二)发展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牌知名度。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依托供销合作社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在农资供应、农机服务、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土壤检测、信用合作、质量检验、加工储运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实现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要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特色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创建农产品知名品牌,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
 
  (三)培育壮大农产品流通主体,增强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要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提高其市场带动能力。积极发展专业化冷链物流运输企业和大型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逐步完善预选分级、低温仓储、冷藏冷冻、冷链运输、物流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功能。升级改造一批集仓储、冷藏、检测、结算、配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延展农产品的辐射区域。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联合社,并利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信息汇集、行业引导等方面的作用,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推动系统内农产品经营主体联合合作,引导企业通过资本联合、兼并重组、股权置换、项目合作、品牌推介等多种形式实现广泛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使农产品经营向规模化发展。
 
  (四)加强产销衔接,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将经营链条延伸到上游的农业生产环节和下游的仓储、运输、加工、配送等环节,建立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一体化产业链条。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连锁配送,积极推动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网上交易、网下配送”等产销衔接新形式。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终端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加快农产品商业模式创新步伐。
 
  (五)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供销合作社要集中有效资源,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重点投资改造或新建一批以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冷链设施,增加农产品冷库容量,增强物流、配送能力。要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功能,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电子结算系统,改善经营条件,实现交易结算、物业管理、客户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提升市场的经营档次和管理水平。依托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连锁超市、专业合作社等网点,建立完善信息直报点,尤其要动态掌握蔬菜、果品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以及库存等信息,引导农户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
 
  (六)推进“托管”式服务试点,促进大田作物增产增收。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的新变化,积极推进粮棉油等大田作物的耕、种、管、收、售等全过程“托管”式服务。一是要根据农民迫切的生产需求和自愿原则,组织农民组建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推进大田作物的标准化规模种植,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二是加强同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村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合作,不断扩大“托管”的领域和规模。三是吸纳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发展农机服务合作社,组建农机专业服务队伍,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设备,整合、利用农村及农户现有的耕、种、管、收等农业机械,提高社会有效资源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四是与大型加工、储运企业合作,从粮棉油的代购、代储、加工、运销等环节实施跟踪服务,拓展大田作物增值空间。
 
  (七)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供销合作社要以标准化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为载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尤其要强化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措施,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探索运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农产品质量追溯模式和流程,打造农产品从种植、采摘、分拣包装到冷链配送等一条龙的绿色通道,杜绝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扶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作为一项重大惠民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用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尚未设立该专项资金的县(市、区),要克服困难,尽快设立。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投入,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市场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建设、财政投入、建设用地、交通物流、粮棉及鲜活农产品储备、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增强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领域的综合服务功能。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切实把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从生产、加工、储藏、营销、融资、保险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健康、有序运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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