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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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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0 16:58:49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68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对蜂蜜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466)要求,规范我省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现就立即开展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0〕433号
发布日期 2010-07-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检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对蜂蜜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466)要求,规范我省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现就立即开展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蜂蜜产品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停产(含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应书面通知(或公告)有关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质监局报告,县级质监局应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自查

  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应重点自查原料入厂查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

  (一)县级质监局应以企业自查报告为基础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停产企业,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由福建省中心检验所负责。企业有多个蜂蜜产品的,优先抽取标称“金银花蜜”、“雪莲蜜”、“苹果蜜”等蜂蜜产品。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2个单位包装。具体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附件1。

  四、结果报送

  (一)2010年9月10日前,各设区市局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及统计表(附件2)、省中检所将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3)及专项监督抽查经费表分别报送省局食品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有关检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重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联系人:李锦华,联系电话:0591-87834941。

  附件:   1.蜂蜜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及检验方法
         2.蜂蜜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3.蜂蜜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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