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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蜂蜜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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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6 08:53:11  来源: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488
核心提示:针对近期一些反映蜂蜜掺假、造假的问题,结合去年监督检查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对部分地区蜂蜜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466号
发布日期 2010-07-06 生效日期 2010-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一些反映蜂蜜掺假、造假的问题,结合去年监督检查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对部分地区蜂蜜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蜂蜜生产企业的数量,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蜂蜜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督促企业自查并报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119号公告)的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蜂蜜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应重点自查原料入厂查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企业自查以上情况,应按照119号公告的规定,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二)组织抽样检验。视企业自查情况,在企业原料库和成品库分别抽取样品,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资质的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包括质检中心、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依据见附件)。企业有多个蜂蜜产品的,优先抽取标称“金银花蜜”、“雪莲蜜”、“苹果蜜”等蜂蜜产品。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2个单位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作备查样品。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
 
  三、结果报送
 
  检验结果由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总。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请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抽样检验结果报送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表格报送格式见附件)。各单位要严肃纪律,有关检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卢业举0551-3356503,13855172771)。食品生产监管司联系人:崔西勇(联系电话010-82262223;传真010-82260391;电子邮件spszrc@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监督检查 蜂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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