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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闽食药监食〔201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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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0 16:57:35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64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应依据国务院颁布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2010〕166号
发布日期 2010-07-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应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由于《条例》尚未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09年7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根据《意见》精神,针对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省局经研究决定,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条例》颁布实施日止,届时省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请各设区市局通知辖区内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知照。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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