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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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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2 15:34:01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437
核心提示:为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下达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省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0〕48号
发布日期 2010-07-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下达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省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

  我省已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18亿斤,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地方粮食储备计划,本次新增12亿斤,使省本级和市县级地方粮食储备分别达到15亿斤。省本级15亿斤中,10亿斤作为战略储备,是宏观调控的核心,要确保全部到位,管住管实;5亿斤作为商业储备,保证应急需要。市县级地方粮食储备15亿斤,由市县政府负责按要求落实。

  二、新增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安排

  (一)新增4亿斤省级战略储备粮承储库点安排。在10亿斤省级战略储备粮中,已于2004年安排建立了6亿斤。这次新增的4亿斤,按照有利轮换、有利管理、有利应急的原则,适当集中,在原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中选择13个粮源充足、存储条件好、交通便利、管理规范的市州级库点及省直企业增加储备规模(见附表一)。

  (二)新增5亿斤省级商业储备粮承储库点安排。按照保障应急成品粮需要和支持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建设,主要安排在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承储,同时考虑山区粮食应急加工需要,适当布点。省级商业储备共安排17家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和2家山区应急加工企业承储(见附表二)。

  (三)新增市县级储备粮规模安排。新增市县级储备粮规模,按2009年《湖北统计年鉴》公布的年末城镇人口数量(不含武汉市)同比例进行分配。经征求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全省下达新增市县级粮食储备计划3亿斤(见附表三)。

  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

  (一)省级战略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为确保省级战略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10亿斤省级战略储备粮(包括现有6亿斤和新增4亿斤)费用补贴标准:每斤粮食每年补贴保管费用0.04元,贷款利息按省核定库存成本和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补贴,轮换费用每斤补贴0.1元,三年轮换一次。原6亿斤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增4亿斤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后,从入库之月开始执行。

  (二)省级商业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考虑商业储备粮平时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保管费用低,为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按企业承储规模和省核定的库存成本、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全额贴息;按承储规模1/3的库存量,每斤每年补贴保管费用0.02元,其中5厘钱用于粮食储备质量监测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由企业自行负担。补贴时间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后,从入库之月开始执行。商业储备粮按规定补贴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三)市县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市县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战略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市县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从省包干给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落实地方储备粮计划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新增省级战略储备粮、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一次安排,分两年到位,2010年、2011年各到位一半。新增市县储备粮规模在2010年底前全部到位。

  (一)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为指令性计划,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管理。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必须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尽快把新增储备粮落实到位,把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抓住新粮上市、粮源充裕、市场价格稳定等有利时机,在保证当地粮食市场供应的情况下,择机充实地方粮食储备。

  (二)为切实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各市(州)、县(市、区)可以在省下达粮食储备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财力、粮食供求状况和应急保障需要,增加本级粮食储备计划,扩大储备规模。

  (三)新增储备粮的品种主要为稻谷和小麦,大中城市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成品粮储备,包括部分小包装成品粮,以保证应急需要。

  (四)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以及入库成本,组织和指导承储企业收购。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入库完成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组织专班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即作为省级储备粮承储,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承储计划。收购入库的价格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实确认。

  (六)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税务、工商等部门对承担地方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有关税费。

  (八)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市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储备计划、帐实不符、补贴和管理不到位的,要及时督办落实,并进行通报。

  五、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研究制定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储备粮油各环节的监管。

  (一)地方储备粮油的落实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上级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权动用下级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油。

  (二)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承储企业负责具体运作的管理办法。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地方储备粮油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油进行监管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地方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三)按照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运作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地方粮油储备管理机制,加强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和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库存、轮换、质量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四)严格储备粮承储和财政财务管理。原则上每年按照省级储备粮规模1/3的比例实行滚动轮换、三年全部轮换一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明确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结合轮换考核情况,对承储库点实行优胜劣汰,对承储数量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承储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对省级战略储备粮承储库点每3年调整确认一次;对省级商业储备粮承储企业每2年调整确认一次。对发生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转手代储、长期空库、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随时取消其省级储备粮存储资格,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部门制订和实施。

  附件:

     1、新增省级战略储备粮计划表
     2、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计划表
     3、新增市县级粮食储备计划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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