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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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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20 14:07:01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秩序,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10〕14号
发布日期 2010-06-30 生效日期 2010-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秩序,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安监部门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严禁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许可范围存放危险化学品。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出租房屋、仓库给他人或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但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逾期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线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市安监局88666579、芙蓉区安监局84683528、天心区安监局85899817、岳麓区安监局88999265、开福区安监局84558037、雨花区安监局85880321、长沙高新区安监局88995207。

  六、本通告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甲醇、氢气、氧气、氯气、乙炔、过氧化物、氰化物、黄磷、丙酮、硫酸、酒精、硝酸等。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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