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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09]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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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1 13:50:5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2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9]193号
发布日期 2009-08-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集中整顿,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等环节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完善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的各项监管工作。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体系、问题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使食品安全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工作显著加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创建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打造放心食品”创建食品安全先进市、县、乡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市、县(区)和乡镇的创建工作,制定创建计划,分类指导,大力推进,不断提高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并延伸到市、县(区)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管理工作,划分食品安全实验室检验检测范围,做好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工作。制定全区食品检验检测的设置规划,安排部署食品安全质量抽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挥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快速处置机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应急措施、事故调查、卫生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整合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建立自治区食品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农牧厅、工商局、民委、商务厅。

  (四)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氨酶等违禁物质,以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及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嗯啉类、硝基咪唑类、猪牛羊肉中“瘦肉精”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全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畜禽水产品中兽(渔)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不合格奶站的取缔率达到100%,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

  (五)全面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及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解决生产条件差、业主安全意识差、过程控制不严、检验力量薄弱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在食品生产中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全区地产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抽检合格率达到94%,酱油、食醋抽检合格率达到89%, 地产食盐、味精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5%。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食品加工黑窝点依法查处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工商局、公安厅。

  (六)全面做好食品进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打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整顿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制度,严格管理进口商,确保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

  (七)全面做好屠宰加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生猪、牛羊和禽类屠宰销售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全区上市牛羊、家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0%。规范屠宰加工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禁止销售无检疫(验)证明的肉品,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和销售病死肉、注水肉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

  (八)全面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依法查处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全区食品批发经营户中建立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率达100%,在食品零售经营户中建立“三合一”台账率达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卫生厅、商务厅、质监局、公安厅。

  (九)全面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规范其经营行为。全区餐饮单位(接待能力在80人以上)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认真落实餐饮单位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农村家庭宴席申报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餐饮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餐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食品药监局。

  (十)全面做好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区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全面的整治和规范,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全面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地产保健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非地产保健食品举报查处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食品药监局。

  (十一)全面做好清真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审核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资格,认真执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前置审批规定。全面检查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清真食品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清真食品特色品牌。统一监制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办证率达到98%。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食品药监局。

  (十二)建立企业诚信监管机制。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对失信或不良记录达到一定程度企业的处罚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质监局、商务厅、工商局、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监局。

  四、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重点做好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实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

  (三)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并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强化行政执法。各市、县(区)政府要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保障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稽查,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加大食品安全经费投入。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经费投入,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保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把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要宣传任务,进行广泛的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1.制定下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人员等。

  2.广泛宣传本次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深入宣传学习《食品安全法》。

  3.梳理问题提出对策。对过去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和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重点是: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标准、规范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生产经营企业在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意见。

  完成时间:2009年8月31日前。

  报送本阶段总结时间:2009年9月10日前。

  (二)完善落实制度阶段。

  根据第一阶段梳理出来的问题和对策意见,开展制度、机制的创新、改进和标准、规范的建立、完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实施。重点是:

  1.修改、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创新、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3.建立、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法规、标准、规范;

  4.开展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与标准规范的宣传实施工作;

  6.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工作。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实行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原料查验、索证索票、新产品新原料报批、产品检验、全程追溯、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

  完成时间:2010年1月31日前。

  报送本阶段总结时间:2010年2月10日前。

  (三)集中监督查处阶段。

  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与标准规范的情况。组织开展抽检,公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曝光违法企业。

  检查的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城市集贸市场、公路沿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的重点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如原料进货登记、使用记录的执行、证照公示、有害物质监测等。

  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搜索取缔无照无证生产经营企业,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完成时间:2010年9月30日前。

  报送本阶段总结时间:2010年10月10日前。

  (四)评估总结阶段。

  1.由各市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整顿工作开展自评(2010年11月1日前完成);

  2.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对本系统整顿工作进行抽查评估(2010年11月1日前完成);

  3.由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

  4.做好国家组织开展或安排的各项检查、评估工作。

  (五)继续整顿阶段。

  经检查评估,对未达到整顿要求的项目或地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督办组,指导有关方面继续组织开展整顿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六、工作要求

  (一)政府负总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和本部门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整顿工作任务。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定期发布整顿工作通报,对整顿工作进展缓慢、虚夸不实、没有成效的,要写出检查,说明原因。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整顿工作的需要,提出配合部门及配合要求,相关配合做好整顿工作。

  (三)做好自查自评。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开展整顿工作情况自查自评,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整顿成效。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完善信息沟通方式,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准确。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整顿工作信息,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全区食品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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