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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新政办发〔2007〕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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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4 15:38:40  来源: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28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7〕190号
发布日期 2007-09-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研究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7〕8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了《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当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名优产品和诚信单位的创建工作,促进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宣传一批质量优、讲诚信、管理规范等先进典型,曝光一批制假制劣、不讲诚信的单位和违法分子黑名单,追究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我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8大任务和20个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各负其责。重点是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的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六)肉类(猪、牛、羊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经贸部门负责。加强牛、羊、生猪的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牛、羊、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牛、羊、猪、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实现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牛、羊、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粉碎机、农药、脱粒机、水泵、化肥等)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自治区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粉碎机、农药、脱粒机、水泵、化肥等)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9月15日)9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专项整治行动启动仪式。各地、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下发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完成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12月10日)各地、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确定的内容和目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行动方案,在辖区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空白点,依法整治各种违法行为。自治区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对口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督查组,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各地、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要通报批评,并于2007年12月18日前,分别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将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机构,根据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有效开展工作。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制定方案,督促检查,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

  (五)做好信息统计,确保信息畅通。

  1.9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每10天,即每月8日、18日、28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和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应随时上报。

  3. 12月18日前各地、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量化目标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4.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对各地、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5.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汇总各地信息,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地区: 新疆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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