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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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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4 03:32:4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新疆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7〕113号
发布日期 2007-06-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新疆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自治区连续几年进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当前,药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清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药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领导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国办《通知》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责任,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一)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把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之中。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加强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的监管执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药,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制度,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报告、预警、再评价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早期发现、有效应对和及时处置。要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或由此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三)积极推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药品安全评价体系,制订药品安全状况评估分析办法,定期对本地区的药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通报情况,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在全区形成药品安全监管高位推动的工作格局。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一)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5号)精神,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净化药品市场,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要加强药品研制环节监管,坚决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药品研制真实性关口;认真清理药品批准文号,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品种;认真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全面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执行情况,对注射剂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重点实施监管,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质量保证系统、原辅料购进、工艺流程、药品出厂检验等重点项目和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实现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市场。加强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特别是重点品种的监管。加大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严格药品批发企业市场准入和物流配送条件,推进药品批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将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围绕确保农牧民用药安全,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两网”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跟随县(市)医院招标采购药品、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药品的模式,通过政策引导,使疆内有固定场所、有诚信、有规模的药品批发企业逐步成为县、乡(镇)、村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主渠道。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药品养护和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同时,要加强城镇社区医疗站、点用药的监管,保证用药安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进药渠道的监管,推进农村医疗机构从主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严格自律。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涉药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新闻曝光的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氛围。加强外埠来疆销售药品人员的管理,依法打击假代理、假委托、无证兜售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责任承诺告知书”制度,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药品生产企业对所购进的原辅料,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和使用,对生产的药品必须做到批批全检,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不合格药品出厂。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重点加强针剂等高风险类药品的监督抽样力度。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对企业要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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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保障药品监管工作需求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78号)精神,解决好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行政办公用地问题,加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自治区、地(州、市)药检所行政业务用房建设,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要有计划地更新和完善药品监管执法装备,保障执法办案经费,改善执法和工作条件,提升药品监管能力。

  (二)增加对药品技术检验机构的投入。要有计划地更新、增补药品检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提升药品检验能力和水平;要及时、足额拨付药品检验经费,保障药品检验工作的需要。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制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监控,最大限度地利用监管资源,使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五、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一)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要建立和完善资料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职能“三分离”制度和稽查、抽检、药品分类管理等制度,逐步实行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形成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运作流畅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行政监督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完善药品安全监督机制,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廉洁从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离任审计等各项规定,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对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履行职责、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防微杜渐,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强化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良好的用人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认真落实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加大对地(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实行定期交流,达到丰富干部工作经验、提高干部综合素质、防止滋生腐败问题的目的,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七、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药品监管整体效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理顺药品监管协作机制,健全联动体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充分发挥整体效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制售假劣药、破坏药品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管理,重点加强县、乡镇)、村农村医疗机构和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改善药品仓储条件,确保药品使用安全,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社会曝光;公安机关对涉及药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尤其是对有关制售假药销售网络和制造窝点的重点案件要及时介入、依法打击;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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