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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消费警示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10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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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20 10:55:37  来源:国家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4007
核心提示:近期,有关保健食品的投诉举报有所上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部分保健食品存在严重夸大产品功效或作为药品宣传的违法行为,也存在大量其他产品假冒保健食品现象。为使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理性消费保健食品,谨防上当受骗,国家食药监局特制定保健食品消费警示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食药监局
国家食药监局
发布文号 国家药监局公告2010年第14号
发布日期 2010-03-08 生效日期 2010-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近期,有关保健食品的投诉举报有所上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部分保健食品存在严重夸大产品功效或作为药品宣传的违法行为,也存在大量其他产品假冒保健食品现象。为使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理性消费保健食品,谨防上当受骗,现公告如下:

  第一,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保健食品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服用才能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不能相信所谓的“疗效”、“速效”。如需治疗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药物或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切忌听信会议讲座、街头小报的虚假宣传,用保健食品代替药品,以致延误治疗时间,加重病情。有关宣传治疗恶性肿瘤、疑难杂症和各种疾病的所谓保健食品小广告,均属于违法广告,消费者千万不要为治疗某一疾病而购买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宣传行为。

  第二,选择保健食品,必须针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如,免疫力低下、失眠、单纯性肥胖者,可以选择相应的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减肥类保健食品。消费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切忌在选购时轻信广告、盲目跟风。同时,消费者应当按照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使用方法,科学使用保健食品。

  第三,购买保健食品,须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有蓝色草帽样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目前市场上存在卫生部(1996年11月至2003年7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10月之后)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卫进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或“卫食健进字+(年代号)+顺序号”,下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字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下面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字样。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能对应一个产品,如果消费者在市场上发现一个批准文号对应多个产品的情况,务必谨慎,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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