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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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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6 01:36:03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浏览次数:1744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根据兽药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总体部署、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现下达2004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04]6号
发布日期 2004-02-18 生效日期 2004-0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根据兽药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总体部署、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现下达2004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2004年度7100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下达给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32家法定兽药检验单位,并确定兽药质量监督重点监控品种(见附件2)。

  二、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和督查工作,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结合本地兽药质量情况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其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

  三、针对目前兽药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数量的60%;渔药、蜂药的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批次的5%;重点监控品种的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数量的60%。

  四、近两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非GMP企业、标签内容不规范及旧标签产品作为重点抽检对象,对本辖区的重点监控企业在要到厂抽取样品,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五、所抽产品为省外生产并执行省外兽药地方标准时,抽检单位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索取兽药质量标准的信息,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索取标准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的,抽检单位可按无标准产品进行处理。

  六、各任务承担单位须于每个季度末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本计划与辖区内的抽检结果(渔药、蜂药需特别标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须于每个季度末后的第20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和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七、对未落实本计划规定要求、末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上报抽检结果的省份,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我部下达的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本地财政预算,由当地财政解决。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抽检工作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结合进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必须严厉查处,对外地兽药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其依法处理,对已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惩治。

  附件: 1.2004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04年度重点抽检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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