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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文〔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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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17:16:23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935
核心提示: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保证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根据《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3〕9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如期实施。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保证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根据《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郑州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本着“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从蔬菜开始,逐步向肉、禽、蛋、鱼、瓜、果、奶等农产品延伸。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工作目标:到2003年底,使我市上市农产品质量达到食用安全标准;到2005年底,使我市农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标准,并进一步向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

  (二)工作步骤:从2003年元月1日起,实行主要农产品(菜、肉、禽、蛋、鱼)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日报制度;从7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从10月1日起,首先对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其它食用农产品,逐步实行准入制度。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销售的蔬菜,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无公害蔬菜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蔬菜)。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各县(市)、区应积极申报和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外地蔬菜拟进入郑州市场的,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通过其主管部门积极向我市农业局进行备案登记;获国家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可优先进入郑州市场。

  (二)加强技术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搞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对培训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技术人员和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市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郑州市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各县(市)、区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站;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推广速测技术。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定点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实行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随产品携带,以便查验),并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检。

  外地进入郑州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首先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首次进入郑州市区时,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准进入郑州市场销售。

  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等应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其销售或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主动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并要提供必须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实施标识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标明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号、产品认证证号。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六)推行追溯制度。对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生产者实行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生产者身份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之承诺制度。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商业零售单位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等,应当就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

  (八)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在市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集中配送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经营证,再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通道。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的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放通行证,公安交巡警、交通等部门不得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行扣押。

  (九)建立违规经营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有违规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向市民推介优质农产品及生产基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单位的定期审核与监督检验,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及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流通的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郑州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劝其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十一)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领导小组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决策及检查考核等。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实施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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