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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鳝饲料适用标准问题的函(农办质函〔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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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01:14:17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228
核心提示: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规定,黄鳝饲料可适用于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质函〔2013〕70号
发布日期 2013-12-09 生效日期 2013-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你局关于咨询黄鳝饲料质量标准是否适用农业部《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规定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规定,黄鳝饲料可适用于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但该案中所述导致黄鳝大面积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否是因饲料黄曲霉毒素B1超标,尚需进一步全面调查和技术确认,尤其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好能请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会商研判。
 
  特此函复,供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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