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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食药监食流〔201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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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11:51:46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88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食流〔2013〕207号
发布日期 2013-12-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014/12013.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广大婴幼儿的必需主食,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出台了更加严格的措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教育,并组织辖区内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认真学习。二是要积极主动地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方案,对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从严掌握,督促其制作摆放“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专区)提示牌”。三是要抓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工作,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四是要以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从严检查,从严要求,从严处理。五是加强与卫生计生、质监、进出口检疫检验、公安、商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六是要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渠道和安全状况。七是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毫不放松地抓好机构改革关键时期的监管工作,务必履职尽责保安全,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王龙,联系电话/传真:0311-83720153/83720157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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