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辽宁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结合辽宁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各相关业务处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辽宁局对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进行分类,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进行分级,并实施相应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辽宁局成立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辽宁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辽宁局法综处及相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分类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辽宁地区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实施一、四类管理的生产企业进行批准。
第五条 分类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公室),分类管理办公室设在辽宁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职责如下:
(一)落实分类管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并承担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三)组织对辽宁局各单位分类管理评定人员的培训、资质的认定与管理;
(四)对分类生产企业进行备案,并负责将分类情况告知生产企业;
(五)负责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情况的汇总、协调工作;
(六)负责《辽宁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与《实施细则》及其实施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分类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出口机电产品、轻纺产品、化矿产品和包装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工作小组),各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设在辽宁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职责如下:
(一)指导辽宁局各单位开展分类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企业分类和产品分级的相关内容、方法、程序和标准;
(三)负责对评定为一、四类企业进行审核,将相关材料及二、三类生产企业备案信息报送至分类管理办公室;
(四)负责组织开展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析、评估和分级工作,将风险分级结果报送至分类管理办公室;
(五)对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指导辽宁局各单位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分类管理工作计划和进行总结,并上报至分类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辽宁局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工作;
(二)及时将一、四类生产企业评定结果上报至各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将二、三类生产企业评定结果上报至各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备案;
(三)在分类管理工作小组的组织下,对辖区内的出口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四)负责辖区内分类管理企业的日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对生产企业检验人员进行备案管理;
(六)制定分类管理工作计划和进行总结,并上报至各分类管理工作小组。
第三章 分类和评定
第八条 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第九条 辽宁局各单位采用合格评定方法进行评定。根据本地区生产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法进行评定。
第十条 根据符合标准的程度,对各评定要素的评定要点分为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三种情况。(见附件1)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评定要点结果为“不符合”不超过适用项的10%)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评定要点结果为“不符合”不超过适用项的30%)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评定要点结果为“不符合”不超过适用项的50%)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评定要点结果为“不符合”超过适用项的50%)的为四类企业。
上述为结果判定的最低要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高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辽宁局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辽宁局各单位应成立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组,由3-5名取得分类管理评定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定标准(见附件2),对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采用定性分析的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具体判定方法为:
评定意见有3个及以上为“严重”的,判为高风险产品;
评定意见没有“严重”的,“一般”的不超过5个,判为一般风险产品;
其余情况,判为较高风险产品。
第十七条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辽宁局分类管理工作小组可以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报至分类管理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并报至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辽宁局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评定后,报至分类管理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执行,并报至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五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辽宁局各单位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各单位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第二十条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各单位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各单位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二条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各单位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三条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各单位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条 辽宁局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要根据不同的监管方式对已分类生产企业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各单位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现场监管验证。
第三十一条 辽宁局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要根据具体施检要求,确定各大类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抽检条件和抽检率。
第三十二条 辽宁局各单位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三)企业分类评定信息;
(四)企业的信用记录;
(五)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
(六)日常监管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辽宁局各单位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第三十四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辽宁局各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第七章 评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辽宁局分类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分类管理评定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或辽宁局举办的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等专业培训;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分析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考核方法和技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范的,经调查属实,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局分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辽宁2005年7月1日公布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基本评价标准
附件2: 产品风险等级基本评定标准
附件3: 分类管理评定人员备案登记表
附件4: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备案登记表
附件5: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
附件6: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降类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