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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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7〕2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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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10-22 | 生效日期 | 2007-10-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6-11-04 |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gov.cn/zwgk/2007-10/26/content_787103.htm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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