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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蛋白精的紧急通知(渝农执法发〔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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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0 14:23:49  来源: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浏览次数:1341
核心提示:遵照农业部的文件精神和市局领导的批示,为了在我市根本消除“蛋白精”,维护养殖户的利益,确保畜产品安全,各地在开展饲料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着重抓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蛋白精”的清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于后,请认真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文号 渝农执法发〔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执法大队、饲料执法机构:

  最近,农业部(农牧发〔2007〕8号)文件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的违法行为;畜牧司(农牧饲便函〔2007〕第72号)通报,江苏ХХ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ESB生物蛋白精”已流入重庆。据总队调查核实,“ESB生物蛋白精”调入我市的量较大,波及的面较广,制成的成品饲料较多。遵照农业部的文件精神和市局领导的批示,为了在我市根本消除“蛋白精”,维护养殖户的利益,确保畜产品安全,各地在开展饲料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着重抓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蛋白精”的清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于后,请认真执行。

  一 提高认识 明确责任 “蛋白精”是以“三聚氰氨”、“羟甲基羧基氮”等工业废料为原料生产的非蛋白氮饲料添加剂,未经农业部审定批准,是非法饲料添加剂,禁止在任何饲料生产中使用,在饲料生产中造假使用“蛋白精”降低了饲料中真蛋白质的含量,影响动物生产性能,甚至可能对动物产生危害。我们要认清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的恶劣后果,增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即将开展的“蛋白精”清查行动决不能理解为孤立的行动,要把它同市局部署的07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全市的饲料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各地要明确以执法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织执法人员成立专项行动小组,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蛋白精”的违法行为。

  二 周密布置 严肃纪律 各地接通知以后,要尽快制定行动计划,就行动的日程和线路、检查的企业和品种,都必须作好布置。要严肃工作纪律,遵守执法人员“六项禁令”,遵循“五不放过”原则,用两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彻底普查。

  三 注重实效 及时上报  各地对蛋白精清查行动丝毫不可懈怠,务必收到实效,坚持做到:一是加强引导、广泛宣传,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蛋白精”;二是登记保存市面上尚余存的“蛋白精”;三是对可能含有“蛋白精”的饲料在检测证实以后,要责令企业立即召回并予以收缴,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四是对查获的“蛋白精”和怀疑含有“蛋白精”的饲料,要作好执法抽样,由总队衔接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化验;对保存、收缴、没收的违法产品,要妥善保管,总队将确定时间、地点相对集中销毁。五是涉及跨区域的“蛋白精”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函告总队,以加强协调,联手出击。在执法检查时,要认真填写《“蛋白精”专项行动登记表》,工作结束后需有书面总结,并在九月底以前报送总队。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蛋白精”专项行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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