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农牧发[2009]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农牧发[2009]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0 14:43:07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浏览次数:2707
核心提示: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直接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为保证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生效日期 2009-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直接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为保证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国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呈下降趋势,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但仍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引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各地农牧部门要认清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既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农牧部门要将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重要抓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密切关注生产环节,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重点对其核心原料库房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可疑物质进行抽样检测;要以养殖环节为监控核心,以生猪养殖场户自配饲料、食槽饲料和育肥期生猪为监控重点,在生猪主产区进行大范围、高密度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拉网式监测;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来源线索,要顺藤摸瓜,彻底查清制售源头,打掉非法生产窝点,铲除销售网络,严惩违法分子。

  三、落实责任,认真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食品质量安全是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各地农牧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狠抓责任落实,将管理部门责任和监管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环节,做到工作有抓手、考核有标准、好坏有奖惩。要始终坚持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将落实生产者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积极向企业和广大养殖场户宣传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要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坚决杜绝责任不清、追究不严的问题,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

  四、加强监管,确保生猪生产质量安全

  各地农牧部门要根据我部印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的整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生猪瘦肉精监测监控力度。要健全生猪准出准入制度,建立产地和销地之间互通联动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共同监管。要结合生猪产地检疫证、运输证和耳标号等现有的管理手段,强化索证索票,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添加瘦肉精的执法力度。要及时立案查办,彻查问题猪和瘦肉精的来源和去向,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营造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组织、引导新闻媒体报道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宣传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曝光重大案件,公布处理结果,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要在媒体上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严重危害,普及识别瘦肉精猪肉的科学方法,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提振消费信心。要加强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渠道,避免不实信息扩散流传,防止个别媒体恶意炒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养殖协会、大型养殖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健康养殖,为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生猪屠宰与瘦肉精监管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