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此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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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10〕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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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1-15 | 生效日期 | 2010-01-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6-11-04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863&cid=361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 |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此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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