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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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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0 10:45:1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3606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0-01-15 生效日期 2010-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1-04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863&cid=361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此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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