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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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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9 16:34:47  来源:江西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331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发布日期 2010-03-04 生效日期 2010-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wst.gov.cn/cszw/fzjd/wsjdtb/201007/t20100701_44138.htm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

  专此函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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