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
专此函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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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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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3-04 | 生效日期 | 2010-03-0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jxwst.gov.cn/cszw/fzjd/wsjdtb/201007/t20100701_44138.htm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
专此函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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