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检卫函〔2007〕1360号)

关于印发《广东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检卫函〔2007〕13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7 10:24:05  来源: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45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进一步规范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粤检卫函〔2007〕1360号
发布日期 2007-08-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分支局 :   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能力,现将《广东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广东局卫生监管处联系。   附件:广东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进一步规范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建立健全口岸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该制度,辖区内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同时,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防止食源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出入境人员、口岸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以下简称“信誉度等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誉度等级及监督频率。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按照检查→评分→审核的基本程序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实施范围

  各分支局所辖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

  四、职责划分

  (一)广东局职责

  广东局卫生监管处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广东局辖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

  2.负责对符合信誉度等级B级以下(含B级)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符合信誉度等级A级的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备案。

  (二)分支局职责

  分支局卫检处(科)为辖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辖区内口岸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拟评定为信誉度等级A级单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对符合信誉度等级B级以下(含B级)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广东局卫生监管处备案;

  3.负责签发《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评审单位;负责“信誉度等级标牌”等标识的制作和管理;

  4.按照分级管理的实施原则,对不同信誉度等级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

  五、工作程序

  (一)卫生许可审查

  1.首次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支局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对其进行卫生许可量化评分。结论为良好或一般的,对其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并按照“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评分,1年后予以评级;结论为差者,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要求限期整改,直至结果为良好或一般,才能继续进行评级。

  2.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提出续延有效期申请,分支局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对其进行卫生许可量化评分。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

  分支局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时,根据《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对其进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

  (三)信誉度等级评定

  1.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结合《卫生许可证》审批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定级。根据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取前一个监督年各次监督标化分总和的平均值)进行综合评价。

  2.信誉度等级评审材料包括:

  (1)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5)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3.信誉度等级的评定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结论均为良好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评为A级企业;

  (2)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结论有1个良好1个一般的,评为B级企业;

  (3)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结论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

  (4)卫生许可审查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结论有1个为差的,评为D级企业。

  4.分支局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审后,拟评为信誉度A级的,应将《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A级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统计表》(见附表2)以及《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报广东局卫生监管处,由广东局卫生监管处组织审核。拟评为B、C或D级单位的,由分支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填写《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审核/备案表》(见附表3)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统计表》,将表格复印件报广东局卫生监管处备案。

  (四)分级管理的实施

  分支局对不同信誉度等级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1)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2)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3)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4)D级企业: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不予续延《卫生许可证》。

  (5)对于首次领取《卫生许可证》开始运营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年内不予评级,按B级企业进行日常卫生监督。

  六、信誉度等级调整

  (一)每年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延续《卫生许可证》时,根据卫生许可审查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对其进行升级或降级调整。

  (二)已评定信誉度等级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程序立即降低其信誉度等级:

  1. 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2. 擅自更改布局、工艺流程的;

  3. 分级管理评分表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合格的;

  4.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

  对于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食物中毒的A、B、C级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将其信誉度等级降为D级;对于发生一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所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A、B级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免予降至D级,由分支局评审小组研究决定其降为B级或C级。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应立即降低其信誉度等级的行为时,由分支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填写《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降级审核/备案表》(见附表4),报广东局卫生监管处。如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将上述表格连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报告一并报广东局卫生监管处备案。

  七、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公示与标识管理

  (一)对取得信誉度等级A级或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分支局颁发“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A级单位”或“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B级单位”标牌。

  (二)分支局应督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信誉度等级标牌。信誉度等级A级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降为B级时,分支局应当督促其更换信誉度等级标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应当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信誉度等级标牌:

  1.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2.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3.信誉度等级被降为C级或D级的。

  (三) 分支局应根据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的信誉度等级变化情况,监督其及时更换新的信誉度等级标牌。

  (四)分支局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开展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选择信誉度等级高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八、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档案资料管理

  分支局应以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单元,将其卫生监督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文书、信誉度等级评审材料、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审核/备案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统计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降级审核/备案表》、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报告等。档案应妥善保管10年。

  附表:   1.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A级单位推荐表
     2.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统计表
     3.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审核/备案表
     4.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降级审核/备案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