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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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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1 16:57:51  来源: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757
核心提示:按照《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88号),为规范天津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饮用水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特制定《天津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规范(试行)》。
发布单位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ciq.gov.cn/tjjyjyi/zcfg/gfxwj/wsjy/201108/t20110816_82704.html

  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临港办、保健中心、检验检疫协会:

  按照《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88号),为规范天津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饮用水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特制定《天津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规范(试行)》,现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卫生检疫监管处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天津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规范

  天津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规范

  (试行)

  一、目的

  规范天津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管理。

  二、依据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88号)。

  三、要求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佩带有效的《健康证》胸卡(以下简称“胸卡”)上岗。

  四、职责分工

  1.天津局卫生处负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

  2.保健中心负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3.协会负责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具体实施和胸卡的制作。

  4.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和临港办等分支机构负责辖区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及胸卡的发放。

  五、程序

  (一)健康体检

  1.1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持有效证件到保健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1.2保健中心应按照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及时进行体检,并在体检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报告。

  1.3体检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1.4从业人员须在体检报告到期前的一个月,到保健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二)卫生知识培训

  2.1健康体检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2.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分为定期培训和日常培训。定期培训由卫生处负责,每两年组织一次;日常培训由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临港办等分支机构根据辖区从业人员实际情况随时组织。

  2.3协会应组织师资力量,协助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临港办等分支机构及时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试工作。

  2.4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临港办等分支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日常监管。

  (三)《健康证》胸卡的制作和发放

  3.1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试结束后,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胸卡的制作,并送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和临港办等分支机构。

  3.2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和临港办等分支机构应及时发放胸卡,并做好登记和日常监管;

  3.3胸卡有效期为两年,过期自然作废。

  (四)胸卡的换发

  4.1从业人员应在《健康证》胸卡到期前一个月,持有效证件到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

  4.2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和临港办等分支机构核定胸卡换发申请,书面通知协会制作新的胸卡。

  4.3发放新的胸卡时,东疆局、机场办、南疆办和临港办等分支机构应将旧的胸卡收回,并登记销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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