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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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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1 16:53:25  来源: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310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天津检验检疫局自2012年12月1日起,要求天津辖区内备案的乳制品进口商和乳制品出口生产企业,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
发布单位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ciq.gov.cn/tjjyjyi/zwgk/tzgg/201301/t20130118_107479.html

  备案出口乳制品企业、进口乳制品企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天津检验检疫局自2012年12月1日起,要求天津辖区内备案的乳制品进口商和乳制品出口生产企业,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现对报告的内容、时间和形式要求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主动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需要落实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备案出口乳制品企业

  1.报告期内出口乳制品的品种、数量、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

  2.出口乳制品在国外检验通关情况、因质量安全问题遭国外官方机构通报处理情况。

  3.出口乳制品遭国外客户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

  4.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及对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

  5. 已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备案出口乳制品企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质量安全主动报告。

  (二)进口乳制品企业

  1.报告期内进口乳制品的品种、数量、品牌、原产地、进口口岸等信息。

  2.进口乳制品国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生产资质(出口方主管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或企业注册备案证明文件)。

  3.进口乳制品国外出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进口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保证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每批进口乳制品索要国外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进口乳制品检验通关信息(检验合格放行产品获得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退运或销毁证明材料等)。

  6.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乳制品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信息(查处机构、产品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等)。

  7.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

  二、报告时间

  报送时间为每半年报送一次(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

  三、报告形式

  企业可自行选择文字、表格等报告形式,报告材料应有企业法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材料提交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材料受理部门: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  孙洪涛

  联系电话:65661127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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