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调整部分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调整部分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1 16:33:42  来源: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57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通知,我局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检验检疫费用征收标准。
发布单位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2-28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ciq.gov.cn/u/cqciq/news_3392.shtml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通知,我局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检验检疫费用征收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合并为按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计收,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l)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二、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三、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四、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含“P”或“R”的非食品加工设备类的入境流向货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五、此次未涉及调整的收费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按原标准正常收费。

  六、对于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费。

  七、对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有疑问,或发现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请向我局进行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67751553(重庆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2年12月28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检验检疫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