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通知,我局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检验检疫费用征收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合并为按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计收,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l)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二、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三、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四、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含“P”或“R”的非食品加工设备类的入境流向货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五、此次未涉及调整的收费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按原标准正常收费。
六、对于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费。
七、对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有疑问,或发现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请向我局进行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67751553(重庆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