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保健食品许可”如此任性,你知道吗?

原创|“保健食品许可”如此任性,你知道吗?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4 16:03:57  作者:食品伙伴网标法研究团队  浏览次数:2333
核心提示:自2008年9月保健食品卫生监督职能从国家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总局”),国家食药总局就开始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于2011年9月20日拟订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国家食药总局又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1年12月1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具体相关文件最终没有公布实施,造成各地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

    自2008年9月保健食品卫生监督职能从国家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总局”),国家食药总局就开始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于2011年9月20日拟订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国家食药总局又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1年12月1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具体相关文件最终没有公布实施,造成各地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


    2009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由原卫生部门发放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随之停发,《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之后也迟迟未能出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生产许可没有具体的法规规定,也制约了各地食药监部门的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因此有的省市参考该意见稿制定了自己省市的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有的省市仍然延续原来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而且以上证件的有效期各省也不相同。保健食品委托加工的许可审批也参照了当地自主生产企业的管理办法,证件有效期按照委托加工合同时间,兼顾被委托厂家自有生产证件的时间。


    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出台之前,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通过了解北京、上海、广州、江苏、福建、山东等几个大的保健食品生产地区企业的生产许可实施情况,对主要几个省市的保健食品生产证件名称和有效期汇总如下:

省 市

名 称

有效期

备 注

北京

卫生许可证

四年


上海

卫生许可证

三年


广东

卫生许可证

四年


海南

卫生许可证

四年


云南

卫生许可证

四年


湖北

卫生许可证

四年


山东

卫生许可证

一年

每年换证

安徽

卫生许可证

四年


江苏

生产许可证批件

半年

半年一换证

河南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年


吉林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年


福建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年


    2015版的《食品安全法》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涉及“保健食品”内容共13个条款,对入市前的许可管理、生产管理、市场监督、广告管理、违法处罚都给予了规定,逐步终结了保健食品发展的无序状态。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增加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规定,把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明确划归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原来保健食品生产由GMP认证和卫生许可两套体系统一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SC),后期的具体实施还要看国家食药总局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实施情况和各省市食药监局的受理进度。


    在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原来经营保健食品企业须取得卫生许可证,2009年6月1日起停发。之后法规没有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实行许可准入的具体规定,保健食品的经营主体多而杂,超市、商场、药店、专卖店、食杂店等都经营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在2013年开展的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所反映出来的保健食品在标签标识、委托加工、文号管理、原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与保健食品法规不健全密切相关。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市场监管难度加大,尤其是在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问题上。在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食品伙伴网同时整理了国家及地方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1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72979.html

2 各地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8225.html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79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9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