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和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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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7]2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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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11-28 | 生效日期 | 2007-12-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23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80068.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和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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