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农业部公告第709号)

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农业部公告第70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02 16:25:29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浏览次数:1786
核心提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3)》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3)》(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简称地标)同时废止,并不再受理《标准目录》同品种地标升国标申报。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进行审评工作。参与标准申报的企业,应按本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评办)上报技术资料。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审评办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

  六、标准试行期满,我部将公布试行标准转正后兽药质量标准。不具备转正要求的试行标准,列入《废止目录》,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七、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应按《试行标准》抓紧完成申报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认真做好试行标准执行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和审评办。

  附件: 1.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

  2.试行兽药质量标准(略,另发)

  3.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

  4.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

  5.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3)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3).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