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的要求,我部将对各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将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和督查准备工作。各省(区、市)可参考本方案开展本地区的督查工作。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张志强、伍竞成
联系电话:010-68792613、68792383
传 真:010-68792608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为落实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10〕17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以下简称2011年监测计划)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了解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各地保质保量完成2011年监测计划。
二、督查形式
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是指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监测技术机构承担的监测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督查是指由卫生部组织督查组,对选取的部分省(区、市)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
三、督查内容
对各地监测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监测方案制定、技术机构管理、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及利用、2011年监测计划进展以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地在监测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具体内容见附表。
四、督查方法
(一)自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督查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监测技术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价,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督查。
1.抽查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省份与时间另行通知)。
2.听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控中心工作汇报、查阅工作记录或资料、座谈讨论,核查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3.现场检查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各1-2个。
4.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督查意见。
五、督查时间
2011年9月10日-10月31日。
6. 采样点分类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