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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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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4-21 19:50:46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浏览次数:1797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现发布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食字〔2009〕154号
发布日期 2009-08-10 生效日期 2009-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相关说明如下: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三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进行核定标注。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严密组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文书式样(详见附件),以及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发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用纸为A3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97毫米×420毫米)。正本右上角隐印有“食品流通许可”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副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副本左上角隐印有“食品流通许可”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副本封皮材料为工商蓝优质人造革(即244毫米×344毫米,对折后尺寸为244毫米×172毫米),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字样。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经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审核发证、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等环节充分利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结合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件的审查和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与当地食品卫生许可机关沟通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加强对未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是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明确审核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的工作方案,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审核发放、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加强流通许可数据库建设和流通许可相关信息通报,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各地要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

  1.《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2.《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3.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4. 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5.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6.《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7.收据类文书

  8.通知类文书

  国家工商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注:附件表格以正式书面通知格式为准,上传的表格格式与正式书面通知格式有差异,请各地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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