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12: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2225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 1990-11-20 生效日期 1990-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卫生部令2009第67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3512.html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复合调味品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 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能投产。
 
  使用新菌种时,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能投产。
 
  第五条 调味品生产车间应整洁、不积水,地面墙裙应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车间应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装用品和涂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容器、用具应经常洗刷、消毒。
 
  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室内,食用盐成品应有包装,防止污染。
 
  第七条 酱油、食醋成品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条 不得用味精废液配制酱油。
 
  用酸水解法生产酱油,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第九条 各生产部门应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十条 碘缺乏病地区,应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在食盐中加入适量碘,加碘食盐应有小包装,做到货款分开。包装用纸应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烂、变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品。售卖肉馅(搅肉)时必须用新鲜、干净的肉做原料,做到无毛、无血、无异物。搅肉机使用前后应洗刷,保持干净。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调味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749)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