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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2008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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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8-10-14 09:05:07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12369
核心提示: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自2008年10月7日起实施。公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等要求。
发布单位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8年第25号
发布日期 2008-10-07 生效日期 2008-10-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9653.html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    生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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