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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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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8-10-14 09:20:36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2982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1  总则
 
  1.1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应对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1.2 依据
 
 
  1.3 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等因素,一般分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其中,特别重大和重大的质量安全事件应具有以下特征:
 
  (1)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经检查发现有对公众或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需立即处置的。
 
  (2)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我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3)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或国内农产品和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或重大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质检总局及其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然发生的安全、卫生、质量事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和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1.5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由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三级指挥中心组成。
 
  2.1.1总局指挥中心及办公室
 
  质检总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指挥中心),由总局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司局负责人任成员,统一领导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1.2直属局指挥中心
 
  直属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简称直属局指挥中心),组长由直属局主要领导担任,有关处室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2.1.3现场指挥中心
 
  分支机构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分支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1.4专家组
 
  根据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和直属局成立应对突发事件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 职责分工
 
  2.2.1总局指挥中心及办公室
 
  (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指示和要求。
 
  (2)负责判定突发事件,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直属局指挥中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掌握相关动态、有关方面的反应、存在的重大问题等,研究提出对外口径和重大科研、标准课题紧急立项意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4)负责与农业、商务、卫生、外交、海关、工商、环保、食药、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和相关资源,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2直属局指挥中心
 
  负责传达贯彻总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中心工作;随时向总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2.3现场指挥中心
 
  具体落实直属局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随时向直属局指挥中心汇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3 监测、预警、报告及信息发布
 
  3.1 监测与预警
 
  质检总局建立统一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质检总局和直属局根据获得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可能发展的态势,及时做出预警。
 
  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信息、市场调查信息,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驻外使馆报回的信息,国际组织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3.2 报告
 
  (1)各直属局为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各直属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2)各直属局应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收集、整理和上报发现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有关异常信息,如确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如确认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表),按照分工情况,分别报质检总局动植司或食品局。对于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4小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时,有权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立即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3.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由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发布。质检总局对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驻外使馆。
 
  4 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
 
  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按照1.3规定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并报总局指挥中心核定后,总局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参照本预案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报请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指导和支持。
 
  4.2 处置实施
 
  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选择采取但不限于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4.2.1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由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或由相关直属局指挥中心负责。必要时,总局派工作组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农产品和食品的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2)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农产品和食品在事发地以外其他地区生产或其他口岸进出口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对于出现的安全卫生原因,要立即请中国检科院或有关直属局检测中心进行核实、确认,如无检测标准和方法的,要尽快组织专家研究。必要时,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联系提供检测技术、方法、标准及样品,或开展合作研究。
 
  (4)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
 
  4.2.2通报协调
 
  总局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做好以下通报与协调工作。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发展动态、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建议。
 
  (2)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立场,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有关驻外使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驻外使馆报回的国外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并提供对外表态口径,积极发挥驻外使馆作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根据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进展,适时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消除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担心或恐慌,回答有关媒体公众的质疑。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直属局指挥中心要及时将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及处置情况向地方政府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2.3采取措施
 
  (1)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确定处置方案后,总局指挥中心应立即向直属局指挥中心发布指令(通知、警示通报、公告等),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制止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可分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涉及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或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已进入国内市场的,要跟踪调查,采取封存、抽样检测以及召回或销毁等措施;暂停签发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农产品和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目录,防止企业逃漏检行为;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进出境行为。
 
  对于涉及出境农产品和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农产品的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从事相关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目录,防止企业逃漏检行为。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总局指挥中心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沟通,必要时组团赴有关国家或地区澄清和核实有关问题;认真组织和接待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专家来华考察,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调查。
 
  4.2.4  跟踪评估
 
  总局指挥中心和直属局指挥中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不断进行跟踪,评估效果和作用。
 
  4.3 行动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事态平息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总局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
 
  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4 总结报告
 
  4.4.1质检总局和有关直属局应对每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专门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4.4.2对突发事件暴露出的检验检疫问题及隐患要高度重视,要在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不断总结与完善,从法规、制度上建立长效解决办法与机制。根据情况,质检总局可向国务院进一步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 保障措施
 
  5.1 人员保障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应有通畅的沟通联络系统,并有专人负责,保证协调一致,责任到人。
 
  5.2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中国检科院或有关直属局实验室资源,做好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各直属局应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认定、评估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质检总局或直属局视情况紧急举办涉及安全卫生检测技术、除害处理培训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水平。
 
  5.3 物资保障
 
  质检总局和直属局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直属局应与地方政府和卫生、工商、农业等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提供应急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设备、设施。
 
  5.4 资金保障
 
  质检总局和直属局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民安全卫生意识。
 
  6.2 培训与演练
 
  质检总局和直属局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6.3 奖惩与责任
 
  质检总局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规定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国际合作
 
  要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动植物疫情、安全卫生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各种检测和处理方法,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管理
 
  质检总局对本预案适时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预警表

填表单位:                                            第  号:

突发事件级别建议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

 

产品名称

 

HS编码

 

 

生产商名称

 

 

是否注册登记

 

企业注册编号

 

 

进出口商、经销商或总代理

 

地址

 

 

电话、传真

 

 

原产国

 

数量/重量(吨)

 

 

包装规格

 

金额(万美元)

 

 

出入境时间

 

出入境口岸

 

 

批号/标识

 

 

现场检验监督情况记录

危害描述

 

 

种类

 
化学       物理        生物        其他

 

 

 

处理意见

 

 

 

填表人: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注:本表应随附有关原始材料、检测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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