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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秦皇岛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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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21 11:34:08  来源:秦皇岛市人大网  浏览次数:750
核心提示: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秦皇岛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20 截止日期 2022-11-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秦皇岛市
备注  

2022年10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秦皇岛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秦皇岛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至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秦皇岛市翠岛大街1号(市民中心) 1429室

邮编:066000 电子信箱:qhdsrdfgw@163.com

联系人:沈  胜  张芳禾   联系电话(传真):3225117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0月20日

附:《秦皇岛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

秦皇岛市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区规划保护

第三章 酿酒葡萄基地和种植保护

第四章 专用标志保护

第五章 产区营商环境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保障产区葡萄酒品质,培育知名品牌,促进产业融合,推进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葡萄酒产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葡萄酒产业发展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是指秦皇岛市域内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地范围。包括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产区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特色发展、精品高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支持葡萄酒产区发展政策,营造有利于产区发展和品牌培育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产区保护、产业发展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区保护、产业发展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产区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葡萄酒产业相关行业组织,增强服务功能和行业自律功能。

第二章  产区规划保护

第七条 【产区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产区专项规划。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产业战略定位、生态保护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与本级政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县(区)产区保护规划】产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编制产区保护规划。

产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产区保护与发展、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品种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保护等内容。

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产区其他项目建设的限制】在产区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禁止规划建设化工、建材、制药、采矿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发展规模养殖。

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酒产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引导逐步退出产区。

第三章 酿酒葡萄基地和种植保护

第十条 【酿酒葡萄基地建设】产区内的酿酒葡萄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区规划。

鼓励产区内的葡萄酒企业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开发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基地,并对产区非企业自建酿酒葡萄基地的葡萄种植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新品种引进与培育】保护赤霞珠等传统优势酿酒葡萄品种,鼓励引进、选育适合产区土壤环境的特色酿酒葡萄品种。

第十二条 【种植酿酒葡萄的禁止行为】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

(二)使用省、市禁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

(四)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

(五)其他危害酿酒葡萄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苗木繁育监管】产区内种植的酿酒葡萄苗木应当符合相关苗木标准和产区酿酒葡萄品种区划。

产区内酿酒葡萄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第十四条 【土壤、施肥、病虫害的监测】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产区的土壤进行监测;指导酿酒葡萄种植过程中的施肥,鼓励、提倡施用有机肥,并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区葡萄种植地的化肥使用进行监测;监督和指导酿酒葡萄种植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鼓励生产经营者应用生物技术治理病虫害。

第十五条 【酿酒葡萄追溯】产区内从事酿酒葡萄种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酿酒葡萄品种、产量、质量等种植档案,建立酿酒葡萄销售台账。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产区内的酿酒葡萄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葡萄酒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产区酿酒葡萄评价推荐制度。

第十七条 【生态林网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区生态林网的建设,改善产区环境;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生态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产地控制】标注原料产地为本产区的葡萄酒应当与酿酒葡萄数量相匹配,葡萄酒应当标注产品识别编码。

第四章 专用标志保护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县(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鼓励产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产区外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产区内的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权人的义务】专用标志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擅自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滥用的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葡萄酒行业协会应当推进葡萄酒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酿酒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推广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平台等机制,开展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章  产区营商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区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特色葡萄酒庄和葡萄酒小镇建设。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产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特色葡萄酒庄和葡萄酒小镇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扶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葡萄酒产业新项目建设,不断提高产区整体装备、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推动并购重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产区内酿酒葡萄基地和生产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提高产区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酿酒葡萄良种育苗、生产企业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技术引进与创新、发展“专、精、特、新”葡萄酒产品、培育葡萄酒知名品牌、推进产区品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追溯平台建设和培养葡萄酒专业技术人才等领域给与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保险补贴】鼓励和引导葡萄酒行业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建立保险补贴机制。

第三十条 【校企合作扶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葡萄酒企业等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葡萄酒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内外先进葡萄酒专业机构联合培养葡萄酒产业人才。

第三十一条 【葡萄酒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葡萄酒文化发展,加强对“中国第一瓶干红生产旧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整理,传播葡萄酒文化,推进葡萄酒文化与产区保护的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 【葡萄酒产区旅游】鼓励和支持开展葡萄酒产区旅游,开发葡萄酒特色旅游线路和产品,推进“山、城、林、湖、海”加葡萄酒休闲旅游体系建设、促进区域旅游合作。

鼓励和支持开展葡萄酒产区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 【追溯制度】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完善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产品可追溯的记录应当包括原料来源和批次、产品批次、产品的初次分销商及联系方式、关键工序、加工情况和加工者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际合作】鼓励和支持葡萄酒企业、研究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葡萄酒生产、科研、经纪、营销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第三十五条 【交易平台】打造国际、国内和区域性葡萄酒产业博览交易等葡萄酒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葡萄酒产品和服务交易。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举报制度】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举报违反产区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管人员责任】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酒葡萄种植禁止行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种植的种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自然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标志使用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秦皇岛市 
 标签: 草案 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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