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正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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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正草案)》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附件:湖南省实施固废法办法修正草案修改对照稿
一、 在第二条第一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后增加:“促进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二、 在第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后增加:“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关、邮政管理”。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各行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固废监管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
四、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在“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后增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五、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删除第二款。
六、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将“产生量”改为“数量”;在“贮存”后增加“利用”。
七、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经营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二款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八、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并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采取建筑垃圾利用技术措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 第三款“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前增加“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
九、 增加一条,作第十九条:“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降解塑料制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生产、推广使用和塑料制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 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 增加一条,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和包装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水平,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 鼓励支持可循环、可降解制品生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倡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十一、 增加一条,作第二十一条:“车用动力电池生产者应当采取易梯次利用的结构设计,并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鼓励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十二、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许可证”。 删除原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
十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有关规定填写”后增加“运行”。
十四、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五、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第一款第三项。
十六、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在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增加“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七、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八、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未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无许可证”。 第二款中的“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许可证”。
十九、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条文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二十、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条文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删除。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